天津:钢铁、燃煤锅炉执行特别限值,9月底前不达标关停!
发布日期:2015-03-21 浏览次数:118
近日,天津市环保局发布了《钢铁、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》。文件要求:
1. 2017年9月底前,天津市所有燃煤锅炉(非发电)排放需满足国标(GB13271-2014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30mg/m3、二氧化硫200mg/m3、氮氧化物200mg/m3。
2. 2018年1月1日起,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,在用燃煤锅炉(非发电)排放需满足地标(DB12/151-2016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30mg/m3、二氧化硫100mg/m3、氮氧化物200mg/m3。
3. 2017年9月底前,所有钢铁企业执行相应标准特别排放限值。烧结机球团排放需满足国标(GB28662-2012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40mg/m3、二氧化硫180mg/m3、氮氧化物300mg/m3。炼铁热风炉排放需满足国标(GB28663-2012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15mg/m3、二氧化硫100mg/m3、氮氧化物300mg/m3。
4. 要求烧结机(球团)湿法脱硫的配备湿电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,焦炉烟气配备脱硫脱硝,转炉配备高效除尘。自备电站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。
全文如下:
近日,天津市环保局发布了《钢铁、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》。文件要求:
1. 2017年9月底前,天津市所有燃煤锅炉(非发电)排放需满足国标(GB13271-2014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30mg/m3、二氧化硫200mg/m3、氮氧化物200mg/m3。
2. 2018年1月1日起,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,在用燃煤锅炉(非发电)排放需满足地标(DB12/151-2016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30mg/m3、二氧化硫100mg/m3、氮氧化物200mg/m3。
3. 2017年9月底前,所有钢铁企业执行相应标准特别排放限值。烧结机球团排放需满足国标(GB28662-2012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40mg/m3、二氧化硫180mg/m3、氮氧化物300mg/m3。炼铁热风炉排放需满足国标(GB28663-2012)中特别限值要求:颗粒物15mg/m3、二氧化硫100mg/m3、氮氧化物300mg/m3。
4. 要求烧结机(球团)湿法脱硫的配备湿电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,焦炉烟气配备脱硫脱硝,转炉配备高效除尘。自备电站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。
全文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