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
发布日期:2019-03-14 浏览次数:82
全域推进冬季清洁取暖
以散煤治理为重点,按照宜电则电、宜气则气、宜煤则煤、宜热则热原则,全域推进冬季清洁取暖,确保群众清洁温暖过冬。
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,全面淘汰35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,35蒸吨/小时以上符合条件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,继续推进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,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。
严格散煤生产、加工、储运、销售、使用企业监管,建立炉前煤质监测体系,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。
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
开展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治理,严格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和使用管控,严厉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行为。
严厉打击生产、销售劣质油品、车用尿素行为,坚决取缔黑加油站(点)。
1月1日起,全省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,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,实现车用柴油、普通柴油、部分船舶用油“三油并轨”。
7月1日起,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。6月底前,各地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,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。
加快调整运输结构,推动公路转铁路运输。
推动征收扬尘环保税
认真落实省人大《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》,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,推动征收扬尘环保税。
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,到年底排放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关闭。
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,按照“六个百分之百”“两个全覆盖”要求,构建过程全覆盖、管理全方位、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。
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,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,实行“以克论净”。
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,对环境敏感区煤场、料场、渣场实现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全覆盖。
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,实行月通报、月排名。
加强秸秆综合利用,严禁露天焚烧。
工业污染深度治理
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排放达标计划,推进100个钢铁、70个焦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,实施80个燃煤电厂深度治理项目,积推进陶瓷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。
巩固“散乱污”企业整治成果,持续开展“散乱污”企业排查整治,对监管不力、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,确保实现动态清零,防止反弹和走回头路。
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,实施分类整治,实现淘汰批、治理批、替代批。
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,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整治任务。
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,对重点行业物料运输、装卸、储存、转移与输送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。
严禁“刀切”式停限产
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,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措施联动,提高区域应急响应协同能力。
完善应急减排措施,按照“厂策”实施清单化管理,对传输通道城市钢铁、建材、焦化、铸造等高排放行业实行绩效管理和差异化错峰生产,严禁“刀切”式停限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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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域推进冬季清洁取暖
以散煤治理为重点,按照宜电则电、宜气则气、宜煤则煤、宜热则热原则,全域推进冬季清洁取暖,确保群众清洁温暖过冬。
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,全面淘汰35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,35蒸吨/小时以上符合条件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,继续推进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,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。
严格散煤生产、加工、储运、销售、使用企业监管,建立炉前煤质监测体系,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。
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
开展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治理,严格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和使用管控,严厉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行为。
严厉打击生产、销售劣质油品、车用尿素行为,坚决取缔黑加油站(点)。
1月1日起,全省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,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,实现车用柴油、普通柴油、部分船舶用油“三油并轨”。
7月1日起,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。6月底前,各地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,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。
加快调整运输结构,推动公路转铁路运输。
推动征收扬尘环保税
认真落实省人大《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》,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,推动征收扬尘环保税。
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,到年底排放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关闭。
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,按照“六个百分之百”“两个全覆盖”要求,构建过程全覆盖、管理全方位、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。
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,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,实行“以克论净”。
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,对环境敏感区煤场、料场、渣场实现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全覆盖。
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,实行月通报、月排名。
加强秸秆综合利用,严禁露天焚烧。
工业污染深度治理
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排放达标计划,推进100个钢铁、70个焦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,实施80个燃煤电厂深度治理项目,积推进陶瓷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。
巩固“散乱污”企业整治成果,持续开展“散乱污”企业排查整治,对监管不力、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,确保实现动态清零,防止反弹和走回头路。
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,实施分类整治,实现淘汰批、治理批、替代批。
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,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整治任务。
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,对重点行业物料运输、装卸、储存、转移与输送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。
严禁“刀切”式停限产
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,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措施联动,提高区域应急响应协同能力。
完善应急减排措施,按照“厂策”实施清单化管理,对传输通道城市钢铁、建材、焦化、铸造等高排放行业实行绩效管理和差异化错峰生产,严禁“刀切”式停限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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